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执行标准以及检验项目

作者: 时间:2013-04-19 11:08:55
化妆品卫生标准
  1 一般要求
  1.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1.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 对原料的要求
  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3.1.2 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3.1.3 每克或每亳升产品中不得栓出粪大肠群,绿脓杆菌,2,3.1.9 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3.2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醇铅的染发剂外
  砷(以砷计)    10
  甲醇           0.2%
  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化妆品工厂生产的化妆品执行标准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QB/T 1645 洗面奶(膏) 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含表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QB/T 1857 雪花膏 用于供人体皮肤滋润的雪花膏、水包油及油包水护肤膏霜,如面霜、按摩膏、水洗面膜等。
QB/T 2660 化妆水 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品,如爽肤水、柔肤水等。
QB/T 1975 护发素 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护发素。
QB/T 2286 润肤乳液 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如润肤乳、浴后乳等。
QB/T 1974 洗发液 以表面活性剂为主体复配而成的,具有清洁人的头皮和头发,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液体洗发用品。
QB 1994 沐浴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QB/T 2874 护肤啫喱 适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
Q/TDVH 02 卸妆油 用于脸部卸妆类纯油基产品
Q/TDVH 03 去角质霜 用于清洁面部及全身皮肤、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去角质类产品,如乳化型去角质膏、凝胶型去角质素。
Q/TDVH 04 修饰乳液 具有流动性的油包水乳化型化妆品,具有滋润皮肤及改善肤色的作用,如油包水乳液、油包水粉底液。
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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